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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税务师事务所转让 转让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转让价格 赵经理

更新时间:2024-10-22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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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企业想要在当今经济体系下实现更高标准的盈利,拥有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必不可少,税务师事务所能为企业严控风险、把握机遇。中汉(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现在有多家手续优良的税务师事务所转让,欢迎咨询。

税务师事务所转让条件:.



合规要求:转让方需要合法合规地经营税务师事务所,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这可能包括持有适当的执业资格和证书,并满足注册或审批要求。

财务状况:转让方的财务状况通常是潜在买家关注的重点。买家可能会对转让方的财务报表、税务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进行审查,以评估事务所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业务历史和声誉: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历史和声誉对于转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买家可能会对事务所的客户群体、合同、合作伙伴以及过去的业绩进行调查和评估。

团队和员工:事务所的团队和员工对于转让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买家可能会关注团队的专业水平、经验和稳定性,并考虑员工的留任情况和转让后的安置方案。

客户基础和业务转移:税务师事务所的转让往往涉及到客户基础和业务的转移。转让方可能需要提供关于客户合同、客户关系和业务流程的详细信息,以便买家能够理解并评估转让的可行性。

保密协议和法律义务:转让方和买家之间通常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此外,转让方可能需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例如向客户通知转让计划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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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联营双方决定共用办公场所的,应当选择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作为共用办公场所。共用办公场所或办公设备的费用分担由联营协议约定。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共用行政、文秘等辅助人员。有关费用分担由联营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应当各自保持独立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联营:

(一)联营期满双方不再申请续延的;

(二)联营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终止联营的;

(三)联营一方不再存续或者破产的;

(四)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联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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